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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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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使用以及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國務院第253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家環??偩至畹?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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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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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市環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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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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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設備、裝置、監測手段,以及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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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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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應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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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評報告書(表)及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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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方案須附專家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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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配套落實、運行情況(環?!薄叭瑫r”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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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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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保護申請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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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保護設施操作規程及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范和消除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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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境保護設施調試運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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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廢水進網協議、集中供熱協議、固廢委托處置協議等污染物處置措施及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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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排污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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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環保投資財務核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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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市環保局收到驗收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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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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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評報告書(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調試運行檢測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適應主體工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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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物排放達到環評報告書(表)批準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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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保護設施能確保正常運轉,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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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完備的調試運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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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染處理設施具備安全操作的防護設施;并在周圍設置流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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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培訓并具有操作資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的操作人員到位;已建立規范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上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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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廢水集聚處理池規范建設,池體經防滲漏、防腐處理;污水排放管道采用耐腐蝕、高強度材質,并合理布設在相應的明渠九企業內部清污分流系統完善,排污口、在線監測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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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下水排放口設置符合規范和監測采樣要求,無不合理排放口;工程設備選型先進,離。臺機、壓濾機等選用密閉性好、自動化程度高的先進型號;生產過程中無跑、冒、滴、漏現象;化學品貯槽旁標明物料品名、毒理性及應急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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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廠區內設置一定數量的環保宣傳標語和燈箱宣傳廣告,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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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環保審批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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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時,市環保局組織相關專家、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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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并對驗收意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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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治污設施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單位、環境監察大隊參與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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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出現不符合已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他情形,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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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驗收實行公告制度。驗收監測(調查)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所及范圍,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進行公告,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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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結論負責,不得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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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昨’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環保局責令整改,經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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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分期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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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違反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規定,出現下列違法行為,依據國務院第253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人依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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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項目試生產,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市環保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處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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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由市環保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處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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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項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市環保局責令停止或者停用,處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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